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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才環境相關法規

為建構更友善的留才環境,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彙整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所遭遇的問題並提出解決對策,於105年10月19日奉行政院核定施行,推動期程為3年,期營造適合外籍人才工作、生活的環境。 七大面向之具體因應策略包括:

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

圖一、「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七大面向因應策略  (圖片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上述七大面向因應措施相關訊息請參閱國發會網站

 

產業創新條例

留才策略

放寬員工獎酬及技術入股之股票所得稅徵收時點,提供員工/企業更大的選擇彈性,提供企業留才誘因。

 

重要措施

  • 員工獎酬股票所得稅緩課:員工取得公司之獎酬股票(包含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於取得當年度依實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實際轉讓時的價格,按兩者較低者來計算所得課稅。(2018-05-29修正通過)
  • 員工持股及服務年限的適用條件: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集團內輪調,在母、子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2018-05-29修正通過)
  • 技術入股所得稅緩課: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技術入股取得公司股票(無論是否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進一步資訊請參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重點鬆綁項目

  • 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1)尋職簽證:針對外國人擬來台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
    (2)永久居留:外國人才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永久居留後,取消每年須在台居留183天之規定。
    (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放寬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為1至3年,期滿得重新申請,提供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
  • 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1)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於合法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
    (2)放寬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及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修正建議,鬆綁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
    (3)核發成年子女留台個人工作許可: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延長居留條件者,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4)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
  • 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
    (1)退休保障: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得適用勞退新制。任職我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之外國教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1次或月退休金。
    (2)健保納保: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即可納保,不受健保6個月等待期限制。
    (3)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台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以上部份,可享3年內折半課稅之優惠。

其他與攬才相關之法規請參考:人才引進—外國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