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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不含中國大陸)相關法規

情境一、當企業有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需求 

主要依循之法規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於106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自107年2月8日施行。為進一步強化攬才力道,外國人才專法修法作業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同年7月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0月25日正式施行。

為吸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優秀人才,外國人才專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 若外國人才專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適用對象:

  • 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1.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2、3、5、6款所定工作,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等。
    2.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工作,包含: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3. 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4. 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5. 實驗教育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國發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例如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及曾獲國際賽事獎項殊榮等。

 

工作項目:

 

雇主資格:

  •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數額以上(註:除另有規定外,現行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
  • 雇主公司登記表之營業登記項目應符合各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之事業或行業別。各工作項目另有規定者,須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執業執照或核准立案等文件。
  • 為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或為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107年7月24日解釋令第10705092461號)。 
  • 其他依各工作項目要求之資本額(新臺幣500萬以上)/營業額(新臺幣1,000萬以上)/進出口實績(美金100萬元以上)/代理佣金(美金40萬元以上)應達一定標準。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台辦事處,且在台有工作實績者。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其他不須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的情形: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受聘僱於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之外國教師,經教育部認可者。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獲准居留之難民,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工作內容不限、時間不限)
  •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針對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外國人才專法第11條)
  •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才專法第7條)
    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居留條件者,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外國人才專法第15條)

 

相關法規:

 

服務管道:

  • 經濟部投資促進司Contact TAIWAN攬才單一入口網,主要提供外籍人才(含僑外生)媒合、辦理國內外攬才活動、企業攬才客製化服務等,歡迎企業多加利用。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辦「就業金卡」,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證合一,在有效期間內提供符合資格的外國人才可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的便利性。
  • 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提供「就業金卡」、「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線上申請。
  • 內政部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提供包括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報關、醫療保健、觀光、工作、教育、住宅、交通、稅務、投資、安全等諮詢服務。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僑外生工讀、自由藝術工作許可之線上申請。

 

情境二、當企業有聘僱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的需求 

1. 主要依循「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以下簡稱評點制)。
2. 若畢業僑外生符合一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資格者,亦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即可留臺工作。

 

工作資格: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及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9651號公告。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例如: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及勞動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9651號公告

 

許可期間:

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需經雇主申請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有續聘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評點項目及應備文件:

表一、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項目及應備文件

評點項目 內容及等級 點數 應備文件及說明
學歷 博士學位 30

一、學士學位以上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二、副學士學位應檢附大專校院學科屬生命科學學門、環境學門、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學門 、資訊通訊科技學門、工程及工程業學門、製造及加工學門、建築及營建工程學門、農業學門、林業學門、漁業學門、獸醫學門、醫藥衛生學門、社會福利學門、衛生及職業衛生服務學門之學位證書影本。

碩士學位 20
學士學位 10
副學士學位 5
聘僱薪資 每月平均新臺幣47,971元以上 40 雇主與僑外生簽妥之勞動契約書影本,契約內容應載明每月平均聘僱薪資(以新臺幣計)、雙方名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等。
每月平均新臺幣40,000元以上未達47,971元 30
每月平均新臺幣35,000元以上未達40,000元 20
每月平均新臺幣31,520元以上未達35,000元 10
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20 僑外生國內外專職工作之經驗證明影本。
一年以上未達二年 10
擔任職務資格 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20 僑外生具職務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擔任該職務所需之專業訓練、修習課程、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證明)
華語語文能力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流利」等級以上 30 下列文件之一: 一、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以上等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下列證明文件影本之一:
(一)在臺就學期間修習國文(中文)課程之成績證明:
1.流利:80分以上。
2.高階:70至79分。
3.進階:60至69分。
(二)學習華語(中文)時數證明文件:
1.流利: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9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1,920小時以上。
2.高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48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960小時以上。
3.進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360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720小時以上。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等級 25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等級 20
他國語言能力或他國成長經驗 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 20

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二項以上他國
語言能力,需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僑外生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
本。
二、僑外生修習他國語言達三百六十小時
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證明、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 Linguaskill Business、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英國文化協會國際英語能力證明、日本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DELF、歌德學院德
語檢定考試、德國大學入學德語鑑定考試
「德福」TestDaF、中國文化大學或國立政治大學辦理之俄文能力測驗等。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文能力
或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
之成長經驗
10
配合政府政策 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20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雇主配合
政府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影本。如:
1.符合卓越中堅企業或潛力中堅企業之資格。
2.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之企業(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3.在臺設立研發中心之企業(執行單位核定函)。
4.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
則」之事業單位。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配合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二、學位證書影本,如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印尼二技2+i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等專班。

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專班或
經由G2G管道入學之畢業僑外生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30%者 10

政府機關、學校之核定公文或公告之獲
獎名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學校獎學金或成績達前50%且 GPA達3分者 5

 

配額人數:

依勞動部每年公告之當年度僑外生許可人數數額,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數額為7,000名。(勞動發管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
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者,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

 

常見問答:

請參考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題

 

情境三、當企業有聘僱外國人在臺求學期間從事工讀工作(非實習)的需求

主要依循之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工作資格:

  • 來臺正式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就讀高中(含)以下之外國留學生依法不得申請工作。
  •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工作時間限制: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 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服務管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僑外生工讀、自由藝術工作許可之線上申請。

 

其他情境

 

名詞小百科

  • 外國人:相關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香港或澳門居民:相關法規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條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另針對已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在臺就業相關規定,請參考「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相關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79條。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 第一類外國人: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高階/白領人才)
  • 第二類外國人: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藍領外國勞工)
  • 第三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僑外生)
  • 第四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