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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不含中國大陸)相關法規
當企業有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需求時,主要依循之法規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於106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自107年2月8日施行。為進一步強化攬才力道,外國人才專法修法作業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同年7月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0月25日正式施行。
為吸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優秀人才,外國人才專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 若外國人才專法未規定者,則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適用對象:
- 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1.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2、3、5、6款所定工作,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等。
2.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工作,包含: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3. 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4. 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5. 實驗教育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國發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例如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及曾獲國際賽事獎項殊榮等。
工作項目:
- 外國專業人才可申請的工作項目及其詳細資格規範、應備文件、申請表格等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專區。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請的工作項目,為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請參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特定專業人才。
- 經濟部於110年5月11日公告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修正重點包括:明定薪資16萬元之資格條件須符合「從事經濟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新增納入在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詳請參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檢核表)。
雇主資格:
-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數額以上(註:除另有規定外,現行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
- 雇主公司登記表之營業登記項目應符合各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規定之事業或行業別。各工作項目另有規定者,須取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執業執照或核准立案等文件。
- 為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或為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107年7月24日解釋令第10705092461號)。
- 其他依各工作項目要求之資本額(新臺幣500萬以上)/營業額(新臺幣1,000萬以上)/進出口實績(美金100萬元以上)/代理佣金(美金40萬元以上)應達一定標準。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台辦事處,且在台有工作實績者。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其他不須經由雇主申請工作許可的情形: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受聘僱於公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之外國教師,經教育部認可者。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獲准居留之難民,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工作內容不限、時間不限)
-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針對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外國人才專法第11條)
-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外國人才專法第7條)
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居留條件者,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外國人才專法第15條)
相關法規:
服務管道:
- 經濟部投資促進司Contact TAIWAN攬才單一入口網,主要提供外籍人才(含僑外生)媒合、辦理國內外攬才活動、企業攬才客製化服務等,歡迎企業多加利用。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辦「就業金卡」,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四證合一,在有效期間內提供符合資格的外國人才可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的便利性。
- 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提供「就業金卡」、「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線上申請。
- 內政部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提供包括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報關、醫療保健、觀光、工作、教育、住宅、交通、稅務、投資、安全等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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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供外國專業人員、僑外生工讀、自由藝術工作許可之線上申請。
名詞小百科
- 外國人:相關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一類外國人: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高階/白領人才)
- 第二類外國人: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藍領外國勞工)
- 第三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僑外生)
- 第四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