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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臺商務活動相關法規

綜觀臺灣對於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相關法規,均僅准以短期停留為主(詳見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例如:專業交流(包括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短期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包括演講、商務研習、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短期商務活動交流)等等。

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1. 主要依循之法規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雇主應向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許可,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且除例外狀況外,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2.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之僱用需求,以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第7項)

3.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

4. 商務活動交流: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四章第39-46條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格,應由臺灣邀請單位代為申請入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5.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符合跨國企業資格[註1]之企業,得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依其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得申請延期。 手指箭頭方向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及申請書表下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商務研習除外)。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

手指箭頭方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線上申辦系統

手指箭頭方向業務聯繫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內政部移民署(客服專線:(02)8792-2087)

 

相關法規:

 

[註1] 跨國企業資格,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 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
  •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國內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