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臺商務活動相關法規
綜觀臺灣對於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相關法規,均僅准以短期停留為主(詳見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例如:專業交流(包括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短期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包括演講、商務研習、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短期商務活動交流)等等。
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1. 主要依循之法規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雇主應向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許可,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且除例外狀況外,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2.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之僱用需求,以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第7項)
3.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
4. 商務活動交流: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四章第39-46條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資格,應由臺灣邀請單位代為申請入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5.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符合跨國企業資格[註1]之企業,得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依其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得申請延期。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及申請書表下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商務研習除外)。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
業務聯繫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內政部移民署(客服專線:(02)8792-2087)
相關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及 附表
- 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
-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 國內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