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相關法規
我國現行的產學合作相關規範,主要見於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後者給予高中職建教合作較明確的規範與學生權益保障。
一、當企業有意與專科以上學校合作培育人才時,須依哪些規定辦理?
法源依據
現行產學合作主要法源依據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內容明定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定之(第12條)。
權責單位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由學校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校外實習課程之整體規劃及推動、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提前終止實習及其他意外事件、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等事宜。
契約訂定
產學合作校外實習之書面契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 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 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 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 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 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 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針對專科以上學校的校外實習部分,教育部於107年1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明訂實習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 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 實習場所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 最近一年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
- 最近一年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就業保險法有關規定。
- 最近一年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規定。
- 最近二年無不得參與辦理校外實習教育之情事。
該草案目前仍在教育部修訂中,將待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會正式公告施行。有意擔任實習機構之企業可先參考草案相關內容。
二、當企業有意招募高中職建教合作生時,須依哪些規定辦理?
法源依據
建教合作主要法源依據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法),內容明定建教合作制度、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權益保障、建教合作之監督及罰則。
合作機構條件
依建教合作法第6、14條,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 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
- 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 無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 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
- 最近二年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10%。
- 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不包含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特殊工作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聘僱之外國人)總數1/4;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2人。
契約訂定
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訂定之書面契約應包含下列事項:
- 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及時程。
-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每日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例假。
- 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
- 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
- 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
- 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 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
- 建教合作機構應接受學校與訪視教師要求該機構改進之處理程序及方式。
- 合宜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此外,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據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分別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包括下列事項:(教育部有提供建教生訓練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 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 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 訓練證明之發給。
- 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 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 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
建教生權益保障(第21-28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 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的訓練活動、良好之訓練環境、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並應注意建教生之身心健康。
-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按月全額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 建教生繼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
-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
-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
- 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發給書面之訓練證明,包括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建教生取得訓練證明且表現優良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優先僱用。
三、當企業有意招募新南向/外國學生在臺灣實習時,須依哪些規定辦理?
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可來臺灣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已於2009年協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及法務部等,完成各該管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要點,提供外籍學生至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或法人團體、教育機構及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實習,以擴大國際連結,厚植國際人才資源。
- 經濟部「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投資審議司聯絡電話: (02)3343-5700 - 教育部「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
聯絡電話:(02)7736-666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聯絡電話:(02)8968-0899 - 法務部「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聯絡電話:(02)2191-0189分機2340 檢察司周專員
僑外生校外實習
若外籍生因在臺灣修習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而需到企業端實習時,依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8B號令,須釐明及認定「校外實習」課程是否確屬「課程學習」之範疇。經學校確認該校外實習如屬「課程學習」之範疇者,按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釋之意旨,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證(亦即不受每周20小時之限制),依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等辦理。如不屬「課程學習」範疇者,須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四、實習生的身分是學生還是勞工?如何認定與規範?
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本質雖為教育培訓之實務學習,然而部分領域之學生,實際上於實習過程除學習外,亦有提供勞務予實習機構,而形成與實習機構之僱傭關係。為保障各類型實習學生之權益,並確認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之關係,爰於「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從事學習訓練外,如有提供勞務或有工作事實者,即應於該產學合作契約中明定其聘用之法律關係,並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且實習學生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從而以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明確保障學生權益。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針對專科以上學校的校外實習部分,教育部於107年1月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明訂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及工作型,校外實習一般型與工作型的區別在於是否有提供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務或工作事實,一般型之身分認定為僅具學生身分,而工作型則是兼具學生及勞工身分,將適用勞基法規範。 本草案仍在修訂中,將待立法院審查後,才會正式公告施行。有意擔任實習機構之企業可先參考草案內容。
名詞小百科
- 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而與合作機構合作辦理:(1)研發應用(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2)人才培育(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及(3)智慧財產權益運用等事項。
- 合作機構:係指產學合作中與學校合作的單位,包括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
- 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
- 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
- 建教合作機構:指與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傳授建教生職業技能之事業機構。
- 合作專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為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得專案擬訂計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專班(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6條)。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