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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別觀點省思照顧工作


臺灣越來越老。2018年內政部宣告臺灣邁入「高齡社會」,接著會更快速朝「超高齡社會」前進。現在每7個人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人口高齡化是不爭之事實,長期照顧成了當務之急。據研究,世界各國目前都以居家照顧為主,有60-70%以家人為主要照顧者。照顧服務從業人員多數是女性。照顧工作女性化結果讓女性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包括經濟依賴、老年貧窮及社會孤立等不利境遇。

「照顧」工作被視為是女性天職,照顧責任是女性生活重心。由於女性被設定具溫柔、細心、有耐性且善解人意的特質,往往就被直接連結到照顧者角色,女性家屬自然成了家中長照人力的首選。這樣偏頗的印象也忽略了許多正在照顧家人的「男性家庭照顧者」都同樣辛苦,但因缺乏照護經驗或性別刻板印象反而限縮了其可用資源,形成一種看不見男性照顧者的「照顧女性化偏見」。照顧工作原就需要高度勞務和時間投入,經常會阻斷照顧者參與勞動市場的機會,久而久之間接影響照顧者對其他資源的取得,對其老年經濟生活形成潛在威脅,甚至因長時間投入家庭照顧角色,減少和其他人交往的密度,老來易陷入孤立狀態。顯然,鼓勵在地老化的社區照顧若少了家庭照顧者的參與將更窒礙難行,無論性別,照顧者的支持服務不應是臺灣長照體系的缺角。

臺灣老化速度超歐趕美,照顧勞動人力普遍匱乏,國人只能反求諸己,回歸家庭照顧。據勞動部推估,全臺1,153萬的勞動人口中,約有231萬人受照顧失能家人的問題所苦,亦即每五位上班族就有一人受影響,每年約18.7萬人「因照顧減少工時、請假或轉換工作」,約13.3萬人「因照顧離職」。衛福部相關資料顯示,主要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年數為7.8年,照顧者年齡愈高,平均照顧年數就愈高。每天平均照顧時數為11.06小時,每位照顧者平均照顧1.14人。照顧者性別比例為女性61.0%、男性39.0%。目前有工作的主要家庭照顧者,因照顧影響工作的有32.21%。而男性在擔任照顧者之後,有41.5%仍可繼續工作,女性只剩25.5%。鮮少男性因成家或生養兒女而改變工作生涯,女性卻得屢屢為家庭權衝和折衷。以愛為名的照顧工作明顯被定位於「私領域」範疇,照顧工作美其名為「愛的勞務」且被視為是親情連結,「無酬化」了家庭照顧工作;全球化社會變遷嚴重耗損家庭、宗族、部落和社區舊有的集體性,讓照顧兩方在角色安排和尋求外來協助的選擇上並未充份享有選擇空間。有學者認為,照顧是基本人權。對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而言,照顧是選擇,不是義務。以「照顧責任公共化」與「家庭照顧有酬化」為原則,國家和社會理應共同支持家庭照顧者。但,必須思考的是:長期依賴女性家屬提供照顧的現況中,現金給付或提供補貼會不會讓女性家屬更責無旁貸,反而加重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由家中女性承擔主要照顧工作及其本身對家庭關係與孝道的重視,讓女性經濟與社會處境呈相對弱勢,是否又是一種勞動剝削?

臺灣長照2.0政策從居家和社區開始,對長照認知和關注重點鮮少從家庭照顧者角度和性別觀點討論。傳統父權體制讓照顧工作成為「愛的勞動」,女性是最合適的家庭照顧者;從年輕照顧小孩,中年照顧失能父母或公婆到老年照顧失能配偶或協助照顧幼小孫子女,終其一生,女性都得擔負無酬的家庭照顧工作。

從長照對象來看,國人婚配習慣男大女小,加上平均餘命性別差距,活得越老失能風險就越高,使用長照的機會就越大,導致老年女性失能人口數字隨著人口老化逐年升高。男性老人失能,可以由配偶照顧,當失能配偶過世,女性老人自己也失能,就可能轉由家中女性親屬如女兒或媳婦來承擔照顧工作。長照需求者和提供照護服務者都以女性居多的現實情況,讓長照制度建構不只是社會福利議題,還是性別議題。

從性別角度觀察,性別處境使女性成為主要照顧工作的承擔者。無償、無法拒絕又以愛為訴求的照顧工作,對女性而言是生命中最難承受之重。無論是人口日趨老化的現實環境或性別分工的結構性問題,現行社會保險給付結構與勞動市場表現都有直接的關聯性,未能長期參與勞動市場的女性到老年,很可能就此陷落貧窮窘境,成了所謂的「下流老人」。就臺灣目前僅48%的勞參率,多數女性無法經濟獨立,自然也得不到可保障晚年生活的退休金,此問題隨著女性平均餘命增長被凸顯。

就現實面來說,漫長沉重的照顧責任不應由個別家庭、個人,甚或單一性別獨自承擔或扛負。長照需求者和提供照護服務者的社會性別議題複雜,舉凡不同性別照顧者的需求、老年照顧者的需求、照顧資源分布及使用等,都應有性別考量。從觀念開始改變,讓原本在勞動市場工作的女性,不必因照顧需要被迫離開職場,男性家庭照顧者也不必被性別刻板印象箝制,在需要求助時還壓抑不敢開口。

每個家庭的照護困境,是社會風險之所在。對照顧者來說,情感的認同固然可以帶來工作的意義感,但要改善工作品質,無酬的照顧勞動應被視為是真正工作,有酬的照顧工作則透過專業化與正式化方式具體改善其勞動條件並去除職業污名。當照顧成為社會集體分擔的公共責任,城鄉、地域的照護資源的距離拉近,家庭照顧者就容易持續保有一定的生產力和社交力,那麼,臺灣走向超高齡社會的步伐就能更穩健、踏實且持久。

 

延伸閱讀:

  1. 王增勇(2011)。家庭照顧者做為一種改革長期照顧的社會運動。臺灣社會研究季刊,2011年 12月,第85期,頁397-414。
  2. 呂寶靜、陳景寧(1997)。〈女性家屬照顧者的處境與福利建構〉,劉毓秀(編)《女性、國家、照顧工作》,頁57-92 。臺北:女書文化。
  3. 勞動部(2017)。《國際勞動統計報告(全文)》。
  4. 衛福部(2017)。《106年老人狀況調查主要家庭照顧者調查報告》。
  5. Kröger, Teppo(2011). Retuning the Nordic welfare municipality: Central regulation of social care under change in Finlan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31 (3/4), 148-159.
作者:劉宏鈺/國立中正大學高齡跨域創新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