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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訓用合一)
部會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計畫目的 為協助事業單位(企業)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之就業管道,增加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
申辦資格 1.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2.訓練單位:係指接受企業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培訓對象 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運作方式 1.計畫徵求: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並檢附相關文件,於辦訓所在地分署規定期限內,向該分署遞件申請。
2.審查方式:
(1)由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針對申請單位所提之申請計畫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2)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70分以上者,始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3.辦理原則:
(1)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5人以上,始得開班。
(2)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薪資者,列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3)訓練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每週訓練至少30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安排於晚間10時至翌日7時進行。
(4)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5)事業單位所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依下列標準支付:結訓後1個月內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30%者,訓練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結訓後1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30%以上者,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申請期間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公告受理時程辦理。
補助項目 1.申請單位為企業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65%;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80%。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20%。
2.另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學員參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分署申請補助前項由學員自行負擔20%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3.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100萬元。
諮詢網站 失業勞工職業訓練-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聯絡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臺灣就業通客服電話0800-777-888)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TEL: (02)8995-6399#1222
桃竹苗分署TEL: (03)485-5368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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