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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
部會名稱 教育部技職司
計畫目的 教育部為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技職教育,鼓勵技專校院擴大招收國際學生,並配合新南向國家產(企)業需求,強化學校與產(企)業界之鍊結,學校依其發展特色,配合新南向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及佈局所需,辦理專班。
培訓對象 具有新南向國家(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國籍之學生
運作方式 專班(學位班)運作簡介:
1. 專班理論課程主要目的係為培育學生技術基礎,學校應將培育核心能力有關之課程列為必修課程,而非全為選修課程。另華語文課程呈現方式可多元,藉由正式課程、通識課程或學生社團等方式強化外籍學生華語文能力。華語課程所占之比例不應過高,以免排擠核心技術理論課程授課時數。
2. 每週課程(包含理論課及校外實習課)均應於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排課為限,並應於固定時間執行課程。且需兼顧理論課程教學所需,每週安排一定天數在校上課。另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循序漸進開設,其學分數(含學時)規劃應具合理性,以免發生學生尚未嫻熟技術理論逕至企業實習,無法達成人才培育目標之情事。
3. 大一應以基礎技術理論、華語課程及校內實作課程為主。辦理四年制學士班之專班,其校外實習應自大二起始得推動。二年制專班之校外實習規劃方式,僅得自二年級下學期起開設全學期校外實習課程。
申請期間 每年12月
企業配合事項 校外實習課程:
1. 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之一部分,並非工作,學生並非企業員工。學校與合作企業應依據人才培育目標,落實教學、輔導及考核等活動。而非假實習名義,而行工作之實。
2. 專班所進行校外實習學分數上限,分別為四年制學士班至多36學分;二年制學士班至多20學分;二年制副學士班至多22學分。學分數分配比例調整為校外實習必修學分至多為二分之一,其餘為選修學分。學校不得強制學生修讀1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
3. 為確保學生權益,學生於執行校外實習課程期間,應為其投保「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
4. 專班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與學習時數之對應基準為1學分至多實習80小時,另應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之規範。亦即如學校安排每學期6學分實習課,則一學期18週實習時數最
高為480小時,平均每週至多26又3分之2小時。
5. 學校與合作機構合作辦理校外實習,每學期每生應簽署「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之個別實習合約,即每次簽訂校外實習合約期間最長為一學期,合約語言版本應具中文及英文或當地國官方語文版本為原則。但如合約語言為中文、英文版本者,另請學校製作當地國官方語文對照表(如中英文與越南文對照表),交由學生簽收。
6. 「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為學校、學生與廠商簽訂的合約,必須明確的實習課程規劃(含課程及相對應能力培育目標)與學分數,且實習課程規劃應符合該院、系、科、學位學程之專業發展及教學目標。
7. 「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應規範學校、學生及實習機構之間權利義務,包括實習環境、實習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含實習轉銜)、實習成效考核制度、實習爭議處理、實習保險、津貼及其他相關事項。前開合約用印版(影本)須送教育部存查。
8. 為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權益,廠商應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給予學生津貼。廠商所提供實習給付科目應為「實習津貼」,不得以其他名義(如獎助學金)提供。
諮詢網站 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
聯絡窗口 教育部技職司 王琇珊科員
TEL: (02)7736-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