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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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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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 在AI時代的浪潮下,臺灣產業要持續保持競爭力,關鍵在於能否加速導入人工智慧應用。而具備充裕的AI應用人才資源,正是推動產業升級轉型的核心動能。鑒於產業對AI人才的迫切需求,經濟部攜手學校與產業法人,共同推動「AI新秀計畫」,以訓練實作能力為核心,整合教學與產業資源,在各地建置訓練場域,讓培訓學員在模擬產業場景中,培養動手做與問題解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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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 本計畫強調規劃產業實務培訓,並以實體場域的實作培訓,讓培訓學員在真實產業環境中學習AI技術,強化實作與應用能力。培訓內容結合各行業的實務需求,強調跨域整合與產業情境理解,讓培訓學員能將AI技術實際應用於工作場域,成為企業即戰力人才。
- 爰此,訂定「經濟部AI新秀計畫培訓補助申請須知」,期由法人、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擔任培訓單位,依據產業實務AI人才能力需求,針對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含僑外生),規劃扎實的實作能力培育計畫並落實之。透過產學合作,經由專業培訓之課程學習後,接續進行企業實習培訓,強化其技能實作能力,再由培訓單位協助媒合培訓學員銜接產業就業。藉由實務培訓接軌就業之整合培訓模式,全面推動產業AI人才的培養,助力充裕產業人才與產業升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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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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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名詞定義
- 1. 培訓單位:指本計畫申請單位,負責規劃與辦理專班開設、培訓學員之遴選、管理追蹤、學習獎勵金撥付與媒合產業就業等相關作業之單位。
- 2. 培訓員額數:即培訓單位申請本計畫獲決審核定之培訓學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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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培訓學員:指經培訓單位遴選獲參與本計畫培訓之學員。
- (1) 本科生:指已具備產業專業知識者,包含與專班開設產業領域之相關科系畢業、修習相關輔系/學程/課程,或具備相關產業工作經驗。
- (2) 非本科生:指不具備開班產業領域相關背景或實務經驗者,須先完成產業專業知識,培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 4. 合作企業:指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於本計畫培訓期間投入培訓資源,及提供培訓學員實習職缺與銜接產業就業。
- 5. 學習獎勵金:指培訓學員於培訓及實習期間,由本計畫補助培訓學員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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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就業媒合率:指完成培訓之培訓學員(完訓學員)至產業就業人數與培訓員額數之比值,計算式如下:
- (完訓學員就業數/(培訓員額數 − 因不可抗力因素退訓學員數))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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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畫推動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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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培訓單位向計畫辦公室提出補助計畫申請,提供培訓學員「專業培訓」提升專業知能與累積實務操作能力,以及接軌「企業實習」強化實務能力等一系列培訓課程,並於培訓後媒合至「產業就業」,各階段期程依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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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培訓:4 至 8 個月
- (1) 本科生:4 個月「AI 應用實作」。
- (2) 非本科生:依序需進行 4 個月「產業專業知識」、4 個月「AI應用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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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實習:4 個月
培訓學員於專業培訓後,至合作企業實習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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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產業就業:2 年以上
培訓學員完成全程培訓課程(含專業培訓與企業實習)後,由培訓單位媒合至產業就業。(本計畫由政府補助,培訓學員須履行於專班產業領域服務至少 2 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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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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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訓費用:補助培訓單位專班開設費用,每班培訓人數規劃以 20 人以上為原則。
- (1) 本科生班:每班申請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
- (2) 非本科生班:每班申請經費上限 3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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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習獎勵金:補助培訓學員培訓及實習期間之學習獎勵,由培訓單位撥付給培訓學員,撥付方式得由培訓單位自訂。
- (1) 專業培訓期間:每人每月 2 萬元。
- (2) 企業實習期間:每人每月 3 萬元。
- 3. 以上補助項目之經費由培訓單位編入補助計畫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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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訓費用:補助培訓單位專班開設費用,每班培訓人數規劃以 20 人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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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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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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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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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 (一) 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有案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專校院。
-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 (三) 信用之證明。
- (四) 納稅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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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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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培訓學員資格
- 1. 培訓學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僑外(不含陸、港、澳)之畢業生,且年齡限制為(滿)18 歲至 35 歲。
- 2. 畢業學校為教育部認可之本國大專校院,於 111 至 114 年間取得副學士以上學歷之畢業生。
- 3. 於培訓階段為待業者,不得為全職在職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或是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
- 4. 每名培訓學員限參與本計畫 1 次,且培訓補助期間不得同時接受其他政府相關人才培訓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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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培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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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與辦理專業培訓
- (1) 專業培訓課程規劃:培訓單位應依推動作法規劃專業培訓階段之課程,其中「產業專業知識」及「AI應用實作」之訓練時數皆不低於 300 小時。
- (2) 培訓形式:可包含(但不限於)講師授課、數位學習(不超過總專業培訓時數三分之一為限)、專題實作與討論等,鼓勵結合國際知名廠商認證課程。
- (3) 業師授課比例:培訓課程需有業界師參與授課,比重需至少達占總專業培訓時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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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排培訓學員至企業實習
培訓學員完成專業培訓後,須由培訓單位安排至合作企業實習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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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協助媒合培訓學員銜接產業就業
培訓學員完成企業實習後由培訓單位媒合至相關產業就業,其就業媒合率須達至少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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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與辦理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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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I應用實作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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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單位需具備AI實作場域,得結合其他外部資源,如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法人AI試製線、經濟部承接之退場學校及合作企業等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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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培訓學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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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撰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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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須包括單位簡介、計畫目標、實施策略及方法(招募甄選方式、專業培訓規劃、場域實作規劃、企業實習規劃)、實施可行性分析(培訓單位優勢與能量、合作企業優勢與能量、就業媒合策略)、經費編列及經費編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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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期間
- (一) 第一期程:114 年計畫核定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開訓日期以 114 年 10 月 1 日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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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期程:執行期間視本科生或非本科培訓時間而異。
- 1. 本科生: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5 月 31 日止
- 2. 非本科生: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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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備資料
- (一) 培訓單位申請表-附件一。
- (二) 培訓單位計畫申請書-附件二。
- (三) 合作企業簽訂實習合作意向書-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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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聲明書-附件四。
以上(一)和(三)資料應檢送紙本一式1份,(二)資料應檢送紙本一式3份,(一)至(三)均須檢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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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必備審核文件:
- 1. 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
- 2. 信用之證明。
- 3. 納稅之證明。
- 4. 徵信查詢同意書附件五。
- 5. 若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無則免附)。
上述文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檢送紙本一式1份,並檢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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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日期與送件
- (一) 受理日期:自即日起至 114 年 9 月 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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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件日期認定:
- 1. 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方式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2. 以「親送」或非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者,則以收件日期為準(收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8:00)。
- 3. 以 E-mail 提交申請檔案者(正本文件仍需於受理期限內提交),則以收到檔案日期為準(收件時間9月1日18:00前)。
- (三) 送件地點: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42號14樓-經濟部AI新秀計畫收)。
- (四) 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申請單位自行撤案,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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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