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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
部會名稱 教育部
計畫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提升博士級人才務實致用之研發能力,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資源。 (一)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生對象不同,以學位學程方式與企業或法人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並協助產業研究發展,建立論文研究由學校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之機制。 (二)透過課程改革、業界參與之方式,促使博士班學生至業界進行實作研發。 (三)連結學校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打造學校創新研發生態系。
申請對象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培訓對象 博士生
運作方式 1. 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程參與計畫修課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3年及第4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取得博士學位。
2. 博士四年研發模式: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3. 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由產業提出待解決研究議題,或視國家政策需要,並經產業諮詢委員會確認提出研究議題後,由學校徵選博士班學生參與,並以產學合作機制於四年內完成博士學位,協助產業之研究發展。
申請期間 每年約3-4月受理學校申請、7月核定計畫及名額、9月徵選學生
執行期間 四至五年
補助項目 1. 獎助學金:教育部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20萬元,至多補助五年。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2. 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每案每年補助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至多補助五年。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企業配合事項 1. 各計畫應至少有1家企業參與,與學校合作參與本計畫之企業或法人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研發能量,且不得為學校之附屬單位;學校並應與合作企業或法人簽訂合作契約。
2. 配合款:教育部補助經費採部分補助,各項規定如下:
(1)獎助學金: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之50%,總配合款至少70%應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配合款不限於獎助學金使用。總配合款得超過教育部規定。
(2)計畫執行所需費用: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教育部補助經費額度之20%。
(3)為鼓勵業界教師參與計畫,學校或合作企業得以配合款支應業界教師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費用。
限制條件 1. 每年各校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或博士四年研發模式申請者,每案以10人為限,學校總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50人。 2. 以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申請者,不限申請案數及申請人數,並依教育部每年公告方式申請。
諮詢網站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
聯絡窗口 產博計畫專案辦公室
范千惠專案經理,TEL: (02)2585-9506分機20
email: iaphd@ieet.org.tw